男酒後殺妻判關八年 非常上訴成功減刑半年

記者黃必成/台北報導

台北市李姓男子六年前不滿妻子提議離婚,酒後持刀砍殺十六刀斃命,法院認定他犯案時因辨識能力降低輕判八年定讞。檢察總長認為更一審未審酌李男已與死者家屬達成和解,量刑不當,提起非常上訴。最高法院認為非常上訴有理,將李男改判七年六月定讞。

判決指出,李男(五十一歲)與顏姓妻子感情不睦,曾多次口角後互毆、互控傷害。民國一0五年十一月十五日凌晨二時許,兩人又因提議離婚爭吵,李男氣的持刀朝妻子砍殺十六刀,致其當場死亡,自己則畏罪自殘,送醫後撿回一命。

李男辯稱因酒後神智不清而犯案。一審士林地院依三總精神鑑定,指李男患有酒精使用障礙症,酒後容易情緒失控,犯案時因喝酒致精神障礙,辨識能力確實下降,依殺人罪輕判八年、刑後監護三年。

二審高院認為李男明知自己酒後易衝動,仍飲酒後殺人,可預見酒後可能對妻子行凶,重判十四年。更一審支持一審見解,維持八年刑度,最高法院駁回上訴,全案定讞。

最高檢察署指出,更一審量刑時,未考量李男當時已與家屬達成和解,仍判處與一審相同的八年徒刑,量刑有欠考量,因此提起非常上訴。最高法院認同最高檢的理由,酌減半年刑期,改判七年六月、刑後監護三年,全案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