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黃必成∕台北報導
扁嫂吳淑珍被控利用不實發票核銷國務機要費一千四百八十萬元,其中貴婦團成員種村碧君提供一百三十五張發票供扁嫂核銷,被認定是共犯,一、二審均依幫助公務員利用職務機會詐領財物罪將她判刑四年,台灣高等法院更一審十一日逆轉改判她無罪。本案仍可上訴。
更一審指出,一般人對於索取他人消費發票使用,不代表知道用於不法,要她有所預見是「苛求」,且證人陳政信的證詞矛盾,李慧芬的證詞也屬臆測,難認對種村碧君作不利認定。
更一審對照種村碧君刷卡明細,發現該段期間還有多筆逾萬元消費發票未提供給吳淑珍使用,且有交付同日消費金額較低的發票,難認她有過濾發票,因此改判她無罪。
種村碧君原是杏林新生製藥負責人,是扁嫂好友,也是幫扁嫂蒐集發票的貴婦團成員,當時高檢署查黑中心偵辦國務機要費案時,種村為替扁嫂掩飾詐領犯行,虛構秘密外交工作人員「甲君」涉犯偽證,後來她自白「甲君」為虛構,已獲緩起訴。
種村碧君被控替扁嫂蒐集發票核銷國務機要費部分,當年特偵組接手後發交台北地檢署偵辦,檢方原本希望等最高法院審理國務機要費案判決確定再結案,但因扁健康不佳而停審。
直到民國一0四年檢方才認定種村碧君,共蒐集一百三十五張發票給吳淑珍,共計核發五百四十二萬元公款,是扁珍詐領國務機要費共犯予以起訴。
種村碧君辯稱,持有的發票都是自己消費取得的,且蒐集發票是為要捐給公益團體兌獎使用,否認詐領國務機要費。
一、二審依吳淑珍等相關證人的供述內容及事證、物證等,認為種村碧君交付發票給吳淑珍時,可預見該發票是要核銷公務費用,確有幫助吳淑珍等人利用發票詐取財物的不確定故意,依幫助公務員利用職務機會詐領財物罪判刑四年、褫奪公權二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