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高公局南分局長涉貪起訴

記者吳東興∕彰化報導

前高速公路局南區養護工程分局(下稱南分局)分局長賴榮俊,涉嫌自一百零三年間至一百一十年間,利用職務之機會收受廠商賄賂,高達七百二十三萬元,彰化地檢署分別於去年十二月及今年三月,發動二次搜索,在賴榮俊的宿舍內扣得現金三百萬元及相關證物,全案二十八日偵結,依違反貪汙治罪條例罪嫌將賴榮俊及黃姓廠商提起公訴。

同案十五家廠商為順利高價承做相關工程,涉嫌謀議以虛增投標廠商家數及協議投標價格等方式合意圍標,則依違反政府採購法等罪嫌起訴。

賴、黃兩人昨移審法院後,法官裁定賴以六十萬元交保,黃以一百萬元交保。兩人均限居、限制出境出海。

起訴書指出,賴榮俊因與黃姓廠商熟識多年,關係匪淺,竟利用其職務影響力,對於公務行政及工法技術等事項,不斷給予黃的兩家營造公司指導、建議或協助,遇有突發狀況或履約驗收上困難時,亦會出面協調解決,使得該兩家營造公司於履約期間或保固期滿後,均能順利完工而免遭罰款或扣減保固金。

黃事後為感謝賴的協助,分別於一0三年至一0九年間,逐年各交付數十萬元至上百萬元不等之金錢予賴收受(共七次),前後共收受五百二十三萬元。一一0年八月間,賴又收受黃交付的二百萬元,作為事先洩漏採購資訊及協助黃加速行政流程之對價。

黃等十五家廠商負責人,於一0八年至一一0年,為確保能由其等所屬之廠商順利以高價承做各工程標案,提高利潤並營造形式確有三家以上廠商參與競標之假象,彼此謀議以虛增廠商家數及協議投標價格方式,組成圍陪標集團,輪流分配各工程標案之得標與陪標廠商,共同以此不法手段,陸續圍陪標中分局二十四件工程標案、南分局六件工程標案,所獲不法利益高達八億多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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