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前竊換機車牌 過程中欲砍被害人 法官認惡性不輕
記者吳東興∕彰化報導
蕭姓男子去年十一月間,竊取他人的一面機車車牌,掛在自己的機車上,行經一間娃娃機店前,見一名女子獨坐該處,認為有機可乘,即持一把刀架在女子頸脖,喝令交出財物,並拉扯其背在肩膀之手提包,女子拉住該手提包,蕭男即持該刀對其作揮砍動作,而強取其手提包,得手後逃離現場,並將該竊得的車牌丟棄。彰化地院審結,依強盜等罪將他判處九年二月有期徒刑。
判決書指出,蕭男去年十一月二十四日凌晨,在彰化縣田尾鄉見他人的機車停放於該處,乃持一支扳手,竊取該機車車牌一面,旋即懸掛到他自己的機車上,以供犯案隱匿行蹤之用。
凌晨四點二十三分許,蕭男騎著掛上竊得車牌的機車,行經員林市一間娃娃機店前,見一名女子獨坐該處,認為有機可乘,竟持一把刀子架在女子頸脖,喝令其交出財物,並拉扯其背在肩膀之黑色手提包,女子拉住該手提包,蕭男即持該刀對其作揮砍動作,致女子心生畏懼而不能抗拒,因此強取其黑色手提包,得手後,騎機車離開現場,並將竊得的車牌丟棄。
被告審理時辯稱未使用工具偷車牌,係因機車車牌鬆動,徒手拆卸等語。但法官查證後,認事證明確,犯行堪以認定。審酌被告為求躲避查緝而竊取車牌,造成他人財物損失;又利用深夜時分,被害人求救較為不易之情狀,持刀強盜其財物,造成被害人人身安全莫大威脅,惡性不輕,對社會治安存有重大危害,所為實不足取等情,定應執行九年二月徒刑。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