翁茂鍾造假社會勞動 糾正3單位

監委調查指南檢、南市警局及麻豆分局確有違失

記者陳建興∕台北報導

監察委員林國明、王麗珍十四日發布新聞指出,調查「翁茂鍾不實易服社會勞動案」,發現台南地檢署、台南市警局及所屬麻豆分局確有違失,依法提案糾正,也促請法務部改善易服社會勞動制度。

佳和集團前董事長翁茂鍾在民國九十一年到九十三年間因炒作佳和公司股票,違反證券交易法、商業會計法,一00年十月遭判有期徒刑一年定讞,台南地檢署檢察官核准易服社會勞動二千一百九十六小時,履行期間二年;但高檢署和南檢檢察官發現翁茂鍾竟在一0一年一到九月間就完成二千一百九十六小時社會勞動,疑涉偽造文書。

林國明、王麗珍調查此案後,日前提案彈劾前台南地方檢察署檢察長周章欽、前台南市警察局長陳子敬、前台南地方檢察署主任觀護人韓國一、前麻豆分局官田分駐所長陳宏平,以及前副所長楊博賢等五人。

監察院聯席會議十三日另外通過林國明、王麗珍所提此案的調查報告及糾正案,糾正台南地檢署、台南市警局及所屬麻豆分局,也促請法務部改善易服社會勞動制度。

監委認為,台南市政府警察局及所屬麻豆分局,對於翁茂鍾至官田分駐所易服社會勞動,未落實管理、督導及執行,甚至偽造文書,累計不實勞動時數,助其違法亂紀,有悖「檢察機關辦理易服社會勞動作業要點」規定,違失情節重大。

林國明、王麗珍提醒,為使社會勞動人執行社會勞動時能適才適所,辦理社會勞動人勤前教育時,宜了解社會勞動人的工作職能、專長才能、學經歷、體能狀況、交通遠近等背景資料,也應向社會勞動人明確揭露,應為遵守相關規定。

監委表示,法務部應徹底檢討上述情形,並改善易服社會勞動制度,避免類似案件再次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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