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車禍擄殺人妻 檢上訴要求判死

涉嫌製造假車禍擄殺棄屍曾姓人妻的男子黃東明,一審被判無期徒刑;屏東檢方不服提起上訴要求判死。(記者毛莉攝)

記者毛莉∕屏東報導

男子黃東明涉嫌製造假車禍擄殺猥褻棄屍曾姓甜美人妻案,日前屏東地院一審依強制罪及殺人罪,將黃分別判處四月徒刑及無期徒刑、褫奪公權終身;屏東地檢署不服判決二十三日提起上訴,請求上級法院改判黃男死刑。

屏東檢方表示,男子黃東明因愛慕手機通訊行店長曾姓女子,多次追求不成而跟蹤騷擾,趁曾女下班途中開車尾隨,並駕車高速衝撞,造成曾女當場重傷昏迷,黃男不顧路人阻止,逕將曾女載往屏東市一處空屋,再將曾女左腳銬在樓梯扶手,斷絕已傷重命危之曾女最後一絲獲救機會而死亡。

屏東檢方上訴指出,黃男於法院審理期間,猶以各種理由飾詞狡辯,更佯以精神障礙要求依刑法第十九條減免其刑,益見其犯後態度惡劣,亟欲卸責,完全未見悔意;其犯罪手段係以車輛為殺人工具,撞擊力道猛烈,又將傷重之被害人拘禁空屋慢慢死去,極為殘忍、冷血。

屏檢又說,另就黃男強制猥褻部分,判決理由亦認黃男非臨時起意,其駕車衝撞前即萌有殺意,然竟採信被告說詞,謂不能排除被告係對曾女作CPR,然被告既對曾女心生愛慕且自始即意在殺人,豈可能再對曾女施作CPR,況被告當時如欲施救,大可將曾女送醫,豈會逕自離去而任曾女慢慢死去,此部分判決容有認事用法之違誤。

屏檢強調,被告黃男毫無悔悟自省之能力,且泯滅人性,其對他人生命之剝奪犯罪情節重大,有將其與社會永久隔絕必要,方能發揮刑罰一般預防及個別處罰之功能,以免慘劇再度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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