華航討租金 民航局還2.7億定讞

記者黃必成∕台北報導

民航局長期出租六架飛給中華航空公司,華航後來發現溢付十二點四億多元租金,提起民事返還租金訴訟。一、二審均判華航敗訴,高院更一審重新計算後,認定華航確實溢付租金,判決民航局應返還十一年來的租金加計利息共二點七億多元。最高法院駁回上訴,維持原判確定。

華航提訟指出,政府過去為平衡中美貿易,民航局以民航作業基金向美國購買多架飛機,並租給華航,兩造於民國七十八年至八十二年間陸續就六架飛機簽訂租賃契約,租期十九年六月,採融資性租賃架構,期滿飛機歸華航所有。

立法院及監察院後來認為,租機合約有違反鎮國有財產法規定,立法院於八十八年決議,要求民航局收回飛機。民航局與華航於九十一年間簽立終止飛機租賃契約協議書,包括租金應依市場租金利率及殘值等因素重新調整,民航局應將溢付租金返還華航等。

華航因此依新協議書的內容,以民法不當得利為由,請求民航局返還溢付的租金十二點四億多元。

一、二審均判華航敗訴,華航上訴後,最高法院廢棄原判決,發回更審。

高院更一審指出,本案合約租金的調整變更,應受前案即租金尾款案、租金差額案確定判決爭點時效的拘束,也就是民航局、華航就飛機租金計算一事,已合意依行政院八十六年四月函示內容,依行政院核定利率及扣除飛機殘值百分之四點八八作為調整,以計算飛機租金數額。

更一審認為,依調整後租金計算方式重新計算後,華航溢付租金一點七億多元,請求民航局返還溢付款為有理由,另應加計十一年以來的利息,判決民航局共應返還二點七億多元。最高法院駁回上訴,全案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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