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性侵少女判賠一百萬 駁回上訴 有罪定讞

記者黃必成/台北報導

江姓男子深夜時假稱要找女同學,與女同學同住的十六歲妹妹開門查看時,竟遭江男性侵,致被害少女身心受創、失學,罹患創傷後壓力症候群,少女事後對江男提出民事賠償訴訟。台灣高等法院認定江男確已侵權,五日判決應賠償一百萬元確定。

判決指出,江男(現年二十四歲)與被害少女的姊姊是同學,得知姊妹二人住在新北市的房子。

民國一0七年十一月十五日深夜十一時許,江男開車到女同學的住處外,當年僅十六歲的被害少女聽到其飼養的狗吠聲而外出查看。

江男佯稱要找她姊姊,少女雖告知「姊姊已經睡了」,但江男堅持有事要找她姊姊,卻於進屋後對少女性侵得逞。事後,被害少女在父母的陪同下對江男提告。

江男否認犯行,指當天是女同學有事要找他,才會開車前往,到達後看到少女站在屋外,得知女同學已入睡就離去,過程不到十分鐘。

由於被害少女指證歷歷,案發後也出現身心受創、失學,罹患創傷後壓力症候群等症狀,檢方因此對江男進行測謊,並得到說謊反應,依法予以起訴。

刑事上,法院審理後,認定江男性侵犯行明確,歷審均依強制性交罪將他判刑三年八月。最高法院並駁回上訴,有罪定讞。

民事上,一審士林地院依據刑事判決結果,認定江男犯行明確,判決應賠償一百萬元。全案上訴後,高院認為判決適當,五日駁回上訴,全案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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