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黃必成/台北報導
高雄市洪姓男子長期對某育幼院捐助善款,四年前以提供獎勵金為由,邀兩名院童到其經營的果園幫忙,卻趁機對其性侵、猥褻。一、二審依對未成年人乘機猥褻與性交罪,將洪男判刑三年八月,最高法院審理後駁回上訴,維持原判定讞。
判決指出,從事藝術創作的洪姓男,從多年前起長期捐助善款給育幼院,與該建立交情。民國一0六年起,洪男以幫忙其果園農務為由,請求院方派遣男學童到他位在高雄市山區的果園工作,並允諾提供每人每日五百元的工作獎勵金。
次年三月間,育幼院派遣兩名極重度與輕度智能障礙的男學童,前往果園幫工,由洪男開車前往接送。當天傍晚準備休息時,洪男在果園內的休息室,突然對兩名男學童性侵及褻猥。
一週後,院內教保員於巡房時,發現該院童在模仿不雅的猥褻行為,舉止出現異常,經追問後得知是洪男所教,通報社會局並報警舉發。洪男到案後否認犯行。
法院審理時不採信洪男的說詞,認為他犯後否認犯行,未與學員和解,戕害學員身心、法紀觀念淡薄,一、二審依乘機猥褻、乘機性交罪各判刑八月、三年四月,合併應執行三年八月。最高法院駁回上訴,全案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