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吳東興∕彰化報導
彰化縣北斗鎮一一0年十一月間發生一起因債務糾紛揪眾相約談判,結果雙方發生衝突,蕭姓男子見狀,持空氣槍欲對空鳴槍,卻因彈匣掉落地面,反遭其他在場的人圍追而逃。彰化地院審結,依非法持有子彈罪將他判處六月有期徒刑,得易科罰金,併科罰金三萬元,得易服勞役。可上訴。
判決書指出,蕭男一一0年十一月三日,經由不詳途徑,取得具有殺傷力的非制式金屬子彈一顆,並將子彈放在其持有的背包內。其後蕭男知悉莊姓友人與劉男二人因債務糾紛相約談判,遂攜帶該子彈與不具殺傷力的空氣槍一把,於一一0年十一月三日晚間偕同吳男、莊男、張男等人,前往一間宮廟。
待到場後,蕭男見莊男等人與劉男及其他在場的人發生衝突,遂持空氣槍欲對空鳴槍,然因彈匣掉落地面,遭其他在場的人圍追而逃離現場。嗣警據報到場,並拾得掉落現場的子彈。
蕭男否認有何未經許可持有子彈,辯稱空氣槍是吳男在車上拿給他,下車後他確實有拿空氣槍對空鳴槍,彈匣會掉是因為沒有裝緊,他當時掉的是BB彈,不是真的子彈。當時現場真的有人拿槍,監視器也有拍到,但那個人他不認識等語。然法官查證後,認所辯不足採信。
法院審酌我國立法禁止非法持有子彈的目的,在於維護國民安全,使國民遠離具殺傷力子彈的威脅及恐懼,進而避免子彈成為實施其他犯罪的工具,然被告無視於法律之嚴格禁令,非法持有扣案子彈一顆,並試圖以空氣槍擊發子彈,對他人之生命、身體產生潛在危害,所為殊不可取,然慮及被告持有的數量僅一顆,及否認犯行等情,量處六月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