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所技士收賄379萬 判5年8月

記者陳金龍∕南投報導

南投縣集集鎮公所張姓技士涉嫌向包商收賄約三百七十九萬餘元,台中高分院依貪汙治罪條例判處五年八月。南投縣政府移送懲戒,懲戒法院判張姓技士撤職,並停止任用二年。

判決書指出,一0七年十一月到一0九年十月間,張姓技士負責八張街管溝工程、候車亭工程、中集路工程的執行、督導、驗收等業務,藉機向李姓承包商表示「我會讓你順利領款,但你要讓我吃紅」等語。

張男總計向李姓承包商收賄三百七十九萬二千零三十四元,南投地檢署依貪汙治罪條例起訴,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五年八月。南投縣政府將張男移送懲戒法院審理,張答辯指出,已自白犯罪,並自動繳交全部犯罪所得,是不堪家庭經濟壓力的負荷,一時失慮才鋌而走險。

張姓技士表示,服務公職期間一向奉公守法,僅因一時貪念涉及違法,深感後悔。

懲戒法院認為,張男所為對政府信譽所生的損害及影響深遠,考量他於刑事案件偵審中自白,並自動繳回賄款,以及在職期間表現,判決撤職並停止任用二年,全案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