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走廊 〉借款糾紛 如何訴請返還借款

東區李先生問:我朋友為某品牌加盟店店東,因經營不善而倒店,在結束營業前向我及他人借款週轉,我們這些人都以銀行匯款交付借款,但沒有書立借據,也未簽發本票,以致借用人否認借款的事實,請問我們如何訴請返還借款?

答:在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原告應證明有交付借款,及應證明有返還借款約定,如果無法證明時,原告會主張被告有不當得利,但原告應就被告受領匯款欠缺法律上原因,不過,此無法律上原因為消極事實,舉證有其困難。當李先生就對方受領借款金已為證明時,對方就受領給付的原因事實雖不負舉證責任,仍應完全真實陳述義務,令李先生有提出證明予以反駁的機會,如果對方就其受領匯款的原因事實不能為完全真實陳述,法官可以斟酌全辯論意旨,以獲得心證。

在訴訟中,當事人對於事實有所爭執時,法院自應努力於發現真實,乃保障當事人受裁判權利的內在本質。法官為了發現真實,應在其全人格基礎上,對於證據為適當正確的評價,且須妥適運用經驗法則,進行事實存否的判斷。在辯論主義下,因證據的提出為當事人權責,法院發現真實或有其窮,惟法院行使闡明權督促當事人提出證據,且法律課以當事人真實義務,當然可使真實發現的工作事半功倍。

此之所謂「真實義務」,指禁止當事人反於其所相信的真實而陳述某事實,並禁止產生虛偽陳述而提出證據,意味著真實義務禁止違反主觀真實的事實陳述及提出證據。真實義務的立法理由,在於保護當事人的真正權利及維持國家的法律秩序,李先生一併依據不當得利法律關係請求返還借款,尚非全無勝訴機會。         (作者∕林瑞成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