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陳金龍∕台中報導
台中市警方盤查張姓男子遭對方辱罵「X你娘」,未料警方卻認為他僅是不當言詞的輕微違序行為,而用社會秩序維護法移送;台中地院認定,張口出三字經已涉犯侮辱罪,諭知不受理另由檢察官偵辦,可抗告。
台中市東勢警分局移送指出,今年十月十二日晚上九時多因執行擴大臨檢勤務,在社區臨檢張男時對方卻拒絕出示證件,還多次揮打警員手持的小電腦,並有推擠警方動作,情緒不穩。
當時警方依警察職權行使法第十九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予以管束,未料張又在管束過程中不配合,並朝警員辱罵「X你娘」,警方認為他的行為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以顯然不當之言語或行動相加」,移送台中地院審理。
法院指出,張男當時是朝著警員辱罵「X你娘」,足以貶損人格評價,而達到侮辱的程度,已經涉犯刑法第一四0條之侮辱公務員罪嫌,可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十萬元以下罰金。
法院認為張男的行為,已非純屬警方認定的輕微違序行為,而應移送由檢察官偵辦,法院並無直接裁處的權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