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陳金龍/台中報導
廖姓男子騎機車被警方取締,以他酒駕拒測開單罰十八萬,終身不得考駕照。廖不服提行政訴訟,法院勘驗密錄器,發現廖未發生事故也無致生危害合理懷疑,警員就上前質問「有無喝酒」,認為警方是隨機恣意對民眾過濾抽查,不符正當程序,攔查不合法,判撤銷原處分,可上訴。
廖姓男子一一一年九月二十八日騎機車被台中市太平警分局攔檢,警方以他「駕照註銷仍駕駛機車」、「酒後駕車,拒絕酒測,十年內二次」、「酒後駕車,拒測,吊扣車牌二年」等違規舉發,並經台中市交通裁決處裁處廖罰鍰十八萬元,終身不得考領駕照。
廖男不服提行政訴訟,表示當時機車沒插鑰匙、未發動引擎,自己圖手牽車移動應不構成「駕駛」,且客觀上無已發生危害或依合理判斷易生危害,認為警員攔查不合法,自己沒受酒測義務,就無所謂拒測,主張原處分撤銷。
台中交裁處抗辯稱,從錄影畫面中,警方是以廖沒緊扣安全帽且有酒容才攔查酒測,有合理懷疑是機車易生危害,廖經警員告知拒測法律效果,仍選擇拒測,違規事實明確。
台中高等行政法院勘驗警方密錄器,發現廖男坐在機車上、亮起車燈並以右腳著地,警方對他比手畫腳後靠近問「你有喝酒嗎?」廖回「沒有啊,哪有?」警員再問「臉怎麼紅成這樣,你還騎摩托車」,廖就說「我牽去那而已」,警方隨即要求酒測,雙方就反覆爭執。
法院指出,警員攔查程序不合法,廖當時未發生交通事故、也無可能導致危害合理懷疑,警員卻無端攔檢,第一句話就職問「有無喝酒」,已屬「隨機恣意對民眾有無酒駕過濾抽查作為」,不符合警察職權行使法第八條第一項攔停的正當程序。
法院認為,廖跨坐機車以腳著地,就算有開車燈但畫面中未見有操控機車、藉動力行進,不能認為有駕駛機車行為。認定警員攔檢不合法,廖男無接受酒測義務,且廖無駕駛行為,判撤銷原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