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戴淑芳∕台北報導
疾管署11日下午預告《傳染病防治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再針對防疫隔離假、電子圍籬、外交/國防/經濟主管機關防治工作權限等內容進行第2階段修法。
疾管署正式預告《傳染病防治法》部份條文修正草案,其中針對高致死率、高傳染力的第1類及第5類法定傳染病,新增COVID-19疫情期間使用的防疫隔離假及電子圍籬有法源依據,將送行政院續行審查,並配合行政院時程送立法院3讀。
疾管署發言人羅一鈞表示,此次修法的擬定,為參酌《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相關規定,並綜整各機關參與新冠疫情防治工作的因應對策、運作實例及意見。
首先,修法重點新增防疫隔離假條文規定。為參照新冠疫情防治經驗,並考量不同疾病特性,定明因第1類、第5類傳染病而受隔離或檢疫者,其所屬機關(構)、學校、團體、公司、廠場等,應給假。假別由各類人員請假法規之中央機關定之,例如勞工由勞動部訂定。
其次,新增電子圍籬相關條文規定。考量第1類、第5類傳染病之傳播特性及可能造成之危害,為即時掌握隔離或檢疫者有無發生擅離隔離或檢疫處所,避免疫情擴散,經參照新冠疫情防治經驗,第1類、第5類傳染病成立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期間,指揮官得指示運用科技工具或設備系統(如電子圍籬等)輔助查證其於受隔離或檢疫期間之行蹤。相關個人資料,於疫情結束應依個人資料保護相關法規處理。
第3重點是明訂外交/國防/經濟等相關部會協助防治工作事項,包含增加外交部協助旅居疫區國人緊急返國,國防部國軍人員及醫療資源動員及協助防疫監控、情資整合與回報、指定地區人員與物資管制,經濟部主管防疫物資供應等,使疫情期間各項事務管理及跨部會協作更為完善。
疾管署指出,《傳染病防治法》修法草案自3月11日起預告14天,收集各部會及外部意見後,將送衛福部法規委員會審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