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芯原保住8.8億獲利

記者孫曜樟∕台北報導

大陸芯原微電子涉嫌違反《兩岸人民關係條例》,未取得許可即在台灣設立台灣芯原公司,並由詹姓男子擔任負責人,從事IC設計等業務。士林地檢署偵辦起訴詹男,並沒收獲利八點八億元。一審士院判詹男四月徒刑,得易科罰金,緩刑兩年,公司獲利不予沒收。檢方不服提上訴,高院二十七日判決上訴駁回,全案確定。

一審時,士林地院認為詹透過香港芯原公司名義,未經主管機關許可即在台從事營業活動,違反《兩岸條例》,判詹四月徒刑,得易科罰金,緩刑兩年,須向公庫支付二十萬元。至於台灣芯原獲利八點八億元為商業經營所獲取,非詹男犯罪所得,宣告不予沒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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