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1歲翁撞見身障女鄰居洗澡太衝動 載去旅館性侵賠慘還要關

記者陳金龍/台中報導

七十一歲王姓老翁撞見領有身障手冊的女鄰居洗澡,衝動下載她上汽車旅館指侵得逞,法院一審痛批他比女子年長四十歲,影響女子身心,依乘機性交罪判他四年,二審考量王已賠女子六十萬元和解,另再匯十二萬元供她生活起居,女子父親也願原諒他糊塗行徑,撤銷改判三年二月,仍可上訴。

起訴書指出,王姓老翁明知祖厝旁女鄰居領有身障手冊,一一一年十一月十八日上午十時多開車載她上汽車旅館,並趁對方不能抗拒時指侵得逞。彰化地院一審時,王均坦承不諱,和女子及其親友證詞相符,並有汽旅入住證明、大門監視器畫面及女子驗傷證明可佐。

一審認為,王翁身為女子鄰居,比對方年長超過四十歲,竟為了滿足自己性慾,利用對方身障對於身體界線不理解無從抗拒下,仍帶她上汽車旅館性侵,但考量他犯後坦承、達成和解,依乘機性交罪判他四年。王翁不服上訴,其辯護人表示,王有高血壓、攝護腺肥大疾病,長期接受藥物治療,王的妻子也因腰椎、骨質疏鬆疾病,導致二人長期無夫妻之實,王翁因見女子洗澡裸身一時衝動才犯案,也已經賠償對方六十萬元和解,請求緩刑。

台中高分院二審查,王翁起初在警詢、偵查時否認,辯稱只有對女子猥褻,直到彰院一審才坦承,後來上訴二審期間,為照料女子起居又匯了十二萬元給她,雖不宜用刑法第五十九條情堪憫恕予以減刑,但考量王又再匯十二萬元給女子供日後照料之用,女子父親也表示,願意原諒王翁一時糊塗,二審撤銷改判他三年二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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