遊客小麥節跌入取水口摔斷腿 獲國賠47萬

記者陳金龍/台中報導

謝姓女業務一一一年參加台中市大雅區「小麥產業文化節」,步行時摔進水溝蓋旁一個長八十公分大洞,導致腳骨折腰受傷,並對大雅區公所、農田水利署求償國賠五十七萬元。二公家機關均否認疏失、相互指控對方應負責,台中地院認定大雅區公所有水溝蓋設置、管理義務,判公所應給付謝四十七萬多元,可上訴。

謝女主張,一一一年三月五日參加小麥產業文化節,行經大雅區神林路一段二三一巷一弄時,因水溝蓋旁有寬三十四公分、長八十公分坑洞,且無護欄、警告標示,害她步行時跌落坑洞造成脛骨、腓骨骨折、腰受傷,對主管機關大雅區公所、農田水利署提國賠求償五十七萬九千零九十八元。

大雅區公所抗辯稱,水溝蓋非公所設置,主管機關是農田水利署,該坑洞經確認是農田設施留設的取水口,非水溝破損,應由農田水利署管理維護,也認為當天天氣晴朗,謝女可發現繞過,卻沒有留意自己也有過失。

農田水利署表示,溝渠本無水溝蓋,是大雅區公所八十二年考量人車通行需要自行鋪設,並留設供農民灌溉用水的取水口,大雅區公所為道路養護機關,水溝蓋也是公所設置,應由公所負國賠責任。

台中地院查,案發地旁廖姓地主證稱,政府在八十二年於溝渠上鋪水泥,方便車輛停在上方,當時留下一個洞給農民引水,另根據台中市政府所屬機關權限委託辦法,該道路已委託大雅區公所維護管養,且沿線水溝蓋都焊有「中市公物」字樣,堪認是大雅區公所在溝渠上鋪水泥。

法院認為,大雅區公所是水溝蓋設置及管理機關,有維護義務,卻獨留坑洞供灌蓋取水,沒設置警示標誌、護欄,管理有欠缺,應負損害賠償責任;而農田水利會是負責維護溝渠維持灌溉正常引水,水溝蓋上有無設警示、護欄,非水利署管理,認定不需國賠,而女子受傷醫療費、不能工作損失、精神撫慰金等,一共判大雅區公所應給付她四十七萬九千零九十八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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