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縣站調查官涉違法查個資 判1年3月緩刑4年

記者湯朝村/嘉義市報導

調查局嘉義縣蔡姓調查官被控詐欺及利用公務系統私自查詢他人個資案件宣判,法官審酌蔡男為圖小利及濫用國家賦與權限,但基於已悔悟,應執刑一年三個月,緩刑四年。可上訴。

起訴書指出,蔡男擔任調查官逾二十年,二0一一年底購買一輛登記在蘇姓男子名下的「權利車」,他開用這輛權利車自二0一五    年六月至二0二0年十月間因交通違規,致遭裁罰九萬多元,但蔡男分文未繳。

另外,蔡男駕駛權利車行駛於國道一號、三號高速公路,因無e-Tag感應紀錄,以車牌識車主而對蘇姓車主收取ETC通行費,自一0四年六月至一0九年十月間,蔡男因此免繳ETC通行費二萬多元。且未繳交公有停車格費用五千八百多元。

蔡男於二0一八年一月、三月間利用工作之便,使用辦公室的公務電腦及公務查詢系統,登入調查局的資料庫,蒐集蘇男的車籍資料及其前科素行等資料。案經法務部調查局南部地區機動工作站移送法辦,嘉義地檢署依法起訴。

嘉義地院法官判決指出,蔡男身為調查官,卻為貪圖小利,規避交通違規裁罰、免除國道通行費用及免繳路邊停車費,竟以使用權利車方式而獲取不法利益,實不足取,但審酌他坦承犯行,有悔悟之意,並繳納違規裁罰、停車費、國道通行費等態度而量刑。

法官判決蔡男觸犯詐欺罪共三罪,應執行六月徒刑,得易科罰金;又犯行使公務員登載不實公文書罪,共二罪,應執行一年三月徒刑。緩刑四年,緩刑期間交付保護管束,須向公庫支付三十六萬元,以及提供八十小時義務勞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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