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中女教師與國中女性交 法院判11月

 

記者陳金龍/台中報導

台中市年僅二十四歲的楊姓女國中教師,竟與未滿十六歲女學生發生曖昧,多次帶她上汽車旅館接吻、摸胸下體,還用手指性交,曝光後一度全否認,檢方查出她曾傳訊說「跟你打砲」、「摸到很濕」及「等一下換我也me  too」等語,法院考量少女家屬不追究,依對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女子性交等五罪判她十一月,緩刑二年,可上訴。

起訴書指出,女老師一一二年在國中任教期間,和班上一名國三女同學常常傳LINE互動,更頻有曖昧言詞,去年五月間凌晨一時多,女老師還開車載少女上汽車旅館,酒後對她親吻、吸吮脖子;後來又在六、七月間,分別利用少女學校晚會、畢業典禮時,帶少女回家、上汽車旅館,對她摸胸、下體甚至是以手指性交。

檢方偵查時,楊女否認犯行,辯稱和少女最多就是親吻、擁抱,有觸碰到她背部、胸部,但沒有性交,只坦承有在少女脖子種草莓,並稱之後斷斷續續聯絡,少女可能情緒就比較大,她知道自己身分不應該跟少女是這樣的情況,對方就較沮喪。

但檢方勘驗二人的對話發現,女老師曾傳訊稱「從跟你打砲後,我就沒跟別人打過了」、「真的每次都摸到很濕」,還說「這些對話太危險」、「等一下換我也me  t00」,並提醒少女記得刪對話紀錄,檢方不採信其辯詞依法起訴。

台中地院審酌,少女國中老師本應遵守師生分際,卻不能克制自己情慾衝動對少女性交、猥褻,考量女老師當時年僅二十四歲,年輕識淺、血氣方剛,最後終於坦承也當庭和少女及其父親道歉,目前已非在學校任職。

少女父親也說,他們不要求女老師賠償,對方知錯能改,才是他們要的,希望她不要再和少女聯繫;法院審理後依四個對於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女子猥褻、一個性交,共判女老師十一月,緩刑二年,並禁止和少女見面、接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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