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小師欲強吻女子性騷 校方解聘他不服敗訴

記者陳金龍/台中報導

黃姓男子是南投縣一所國小的專任教師,但在一0七年間曾欲強吻、牽手、擁抱一名女子,被告性騷擾,判罰三萬元確定,國小獲報後召開性平會,決議不解聘黃,不過縣府審核時,發現決議未依據相關法令討論,交回校方補正資料後,校方做出解聘黃師、停聘二年的決議,黃打行政訴訟,台中高等行等法院認為,校方處分適法,駁回黃訴請,仍可上訴。

判決書指出,黃姓男子在一0七年六月間,曾在高雄市對一名女子強牽拉手、搭肩、正面擁抱及意圖強吻等行為,被女子提告性騷擾,此案由高雄市社會局在一0九年十二月底對黃裁罰三萬元,黃未提起行政救濟而確定,黃在一0九年四月間,通過南投縣教師甄試,擔任縣內一所國小的專任教師。

黃任職國小在一一0年八月間,由南投縣府函轉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各教育場域不適任人員通報及查詢系統」不適任人員批次查詢,黃經列冊不適任人員,校方召開性平會後,在第二次性平會做出不解聘的決議,函知縣府,但縣府認為,決議有未依據性別平等教育法等規定進行討論的瑕疵,交回校方補正。

後來校方陸續召開三次性平會後,依教師法規定,解聘原告,並建議二年不得聘任為教師,校方經教平會通過後,報請縣府核准解聘、二年不得聘認為教師,黃不服經申訴駁回後,向台中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黃男主張,原本校方召開的第二次性平會是決議是不解聘,後來決議解聘的第四次性平會討論中,就沒有對他有利的事項予以審酌,他在該校有優異的教學表現,也未曾觸及性平案件,該處粉有違反行政程序的規定,聲請撤銷處分。

台中高等行政法院審酌,學校教評會審酌性平會的建議,認為黃身為教師卻做出侵害他人權益的舉動,行為損及社會大眾對於為人師表的高道德標準,且考量黃任教國小學生,對於自我保護之能力、認知較為稚嫩,為保障校園及學生安全等情,認已達應變更黃教師身分的必要,考量案件情節及比例原則,而議決原告有解聘之必要,符合教師法規定,沒有違反比例原則等瑕疵。

台中高等行政法院指出,黃雖主張在該校表現優良,但黃受有性騷法處罰的事實,性平會與教評會著眼於此行為對於校園、學生所產生可能風險的評估,黃任教表現優秀與否,不適應予審酌的事項,因此認為黃主張無理由,駁回黃訴請,仍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