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扶天地 〉撤銷虛偽契約以維護自己權利

永康區林先生問:我在一個傳統市場做生意,該市場已有四十年歷史,計有三十餘個攤位,市場房地的所有權登記,由我及其他三十一人所共有。其他三十一人將市場所有權出售李某,在通知我後,我行使優先買購買權,經法院判決確定我與其他三十一人成立和李某同一條件的買賣契約。但是在訴訟中,三十一人中的陳某、吳某竟將攤位贈與他人,另有黃某亦將攤位售予他人(價款於過戶後付清),陳、吳、黃三人所為均為虛偽的贈與及買賣行為,且已分別辦妥所有權移轉登記,請問,我應如何維護我的權利?

答:本例的爭點為陳某、吳某與他人的贈與是否為通謀虛偽意思表示?黃某與他人的買賣是否為通謀虛偽意思表示?林先生是否可以代位陳、吳、黃三人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按民法規定表意人與相對人通謀而為虛偽意思表示者,其意思表示無效。

陳某、吳某在前案訴訟中,與受贈人素不相識,且無親屬等特別親近關係,任由受贈人無端受讓價值不菲資產,而自身則面對林先生請求損害賠償的風險,實與常情不符,難認陳某、吳某與受贈人間確有贈與及移轉所有權的真意。黃某雖辯稱係將系爭攤位售予相對人,然價款於過戶後付清的約定,賣方在未取得任何價款或擔保的情形下,約定由賣方先為過戶的義務,此種不公平條款實與交易常情不符,其真實性自有可疑。

因虛偽的贈與契約、買賣契約,依法均應為無效,故陳某、吳某與受贈人間為贈與的債權行為,及所有權移轉登記的物權行為,均不存在;黃某與買受人間為買賣的債權行為,及所有權移轉登記的物權行為,亦均不存在。然而陳、吳、黃三人遲未請求受贈人、買受人將所有權移轉登記塗銷(塗銷登記即當然發生回復陳、吳、黃三人所有權效果),林先生為保護自己權利,得代位依所有權的作用,請求陳、吳、黃三人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

(作者∕林瑞成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