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吳東興/彰化報導
許姓男子去年十二月間,飲酒後騎機車上路,因機車側柱未踢起而為警攔查,員警發現他身有酒味,測得酒測值零點六六毫克。未料,約一個月後,他前往派出所領取司法文書時,為警發現渾身酒氣,測得酒測值零點二五毫克。彰化地院審結,依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將他判處一年七月有期徒刑。
判決書指出,許男去年十二月十九日下午四、五點許,在住處飲酒後,騎機車上路。嗣於同日晚上十一點多,行經和美鎮彰新路三段與東萊路交岔路口,因機車側柱未踢起而為警攔查,員警發現他身有酒味,而測得酒測值零點六六毫克。
許男又於今年一月十六日晚上八點起至十一點許,飲用酒類後,於十七日下午四點半許前之某時,騎機車前往和美警分局中寮派出所內領取司法文書時,為警發現渾身酒氣,而測得酒測值零點二五毫克。
被告否認犯行,辯稱第一次他有吃安眠藥,因此夢遊,對這件事完全沒印象,他清醒過來時人已經在地檢署;而第二次他是飲酒後隔天騎車,不知道還有酒精殘留等語。然經法院勘驗密錄器影像及警詢筆錄,顯示被告酒後仍有能力思考、行動,所辯難以採認。
法院審酌被告飲用酒類後,已處於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之狀態下,執意二次騎車上路,漠視自身及公眾安全,均甚屬可議。再考量被告另因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案件,先後四次經法院判刑,其迭經偵審教訓,竟仍於一個月之期間內,先後犯本案二案,顯見其未能悔改並記取教訓等情,二罪,定應執行一年七月徒刑。可上訴。(飲酒過量,有害健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