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孫曜樟∕台北報導
桃園客運公司前董事長吳運豐任內因浮報大客車購車款,詐領交通部公路總局的客運車輛購車補助款一千二百四十四萬餘元,一、二審法院均以共同詐欺取財罪確定,判處二年徒刑,日前最高法院審理後,維持原審見解與判決,駁回吳運豐的上訴,全案確定,現年高齡九十二歲的吳運豐恐難逃牢獄之災。
判決指出,二0一六年桃園客運公司舉辦購車議價會議,最終由雲從龍公司得標採購八十五輛公車,其中包括十部大客車和七十五部低底盤公車。然而桃園客運為獲得更多的政府購車補助款,遂要求雲從龍公司在訂約時,將每輛車價再加價浮報二十五萬元。在吳運豐的核可後,利用此方式向公路總局申請領取超額補助款,共詐取款項高達一千二百四十四萬餘元。
在整起詐欺案件中,還包括多名共犯,雲從龍公司楊姓負責人與蔡姓業務協理,皆已在二審時確認判罪,分別被判處一年八月和一年二月的緩刑。同時桃園客運的楊姓總經理等二名幹部,一審判處緩刑後認罪,未提出上訴。另與此案相關的另有六人經一審、二審皆被判無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