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冒母名貸35萬 緩刑4年

記者吳東興∕彰化報導

陳姓女子為了支付豐胸手術費三十五萬元,竟未經其母同意,涉嫌在貸款申請書及約定書上,偽造母親簽名為連帶保證人,並偽造母親為本票的共同發票人。母親得知後提告。彰化地院審結,依偽造有價證券、偽造文書等罪將陳女判處一年十月有期徒刑,緩刑四年。可上訴。

判決書指出,陳女一0九年八月間,到整形診所看診準備進行豐胸手術,因無力支付手術費三十五萬元,同年九月向一家公司申請貸款,竟未經其母同意,即對該公司佯稱母親同意擔任其貸款之連帶保證人及本票之共同發票人等語,並在申請書暨約定書之連帶保證人欄以及本票之發票人欄上偽造其母簽名,並偽造其母為連帶保證人之申請書暨約定書、其母為共同發票人之本票各一紙。

該公司核貸與陳女二十萬元,並依陳女指示撥付給診所。陳女又以同一手法,向另家公司貸得十五萬元。

法院說,其母除於偵查中即撤回告訴外;並於審理時表示,被告所生孩子還小,她也不懂事,希望法院給她一個機會,原諒被告等語。

法院審酌被告前曾因詐欺案件被判拘役四十日,緩刑二年,甫於一0九年六月緩刑期滿,竟於三個月後再犯。考量其已清償貸款,亦已徵得告訴人原諒並坦承犯行,兩罪應執行一年十月徒刑、緩刑四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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