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錢洩密詐團 警不算貪汙輕判

記者陸瓊娟∕高雄報導

高雄市新興警分局李姓偵查佐因缺錢花用,涉洩密給詐騙集團張姓友人,遭記二大過免職。高雄地院審理時認定李員是從張男手中「借錢」,不構成貪汙,僅依涉犯洩密、《個資法》等罪判刑三年,全案可上訴。

四十一歲李男因財務狀況不佳,在新興警分局偵查佐任內,自一一一年十一月底至去年六月間多次以「借錢」名義向詐騙集團張姓友人收取款項;並多次接受要求,在偵查隊辦公室以個人帳密使用公務電腦,登入「警政署刑案資訊系統及智慧分析決策支援」、「一六五反詐騙系統平台」查詢,將其中「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部分被害人筆錄內頁及個人資料以LINE拍照方式傳送給張男。高雄地院審理時,李男辯稱是基於同學情誼才幫張男查資料,也承認洩漏個資,但否認有收賄情事。

高雄地檢署偵結後,依涉犯貪汙、洩密等罪嫌起訴,並建請法官量處適當刑度。高雄地院法官依據兩人證詞認定李男四度以「借款」名義從張男取得十三萬元,但頂多僅屬於洩密取得債務延期償還利益,相關證據難以證明構成獲得不正當利益,因此李男涉貪部分判決無罪。

但法官認定,李男確實有利用職務任意將民眾個資、一六五反騙資料,甚至將打擊詐欺相關專案內容洩漏給他人,據此依違反《個資法》、洩密等罪共判處有期徒刑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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