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大生當YMCA隊輔偷拍女童上廁所 犯重罪1、2審都3年6月

記者陳金龍/台中報導

二十一歲陳姓男大生擔任YMCA夏令營隊輔,竟尾隨一名女童進廁所拿手機伸進縫隙朝她偷拍,警方獲報扣得手機發現照片。法院認為,陳趁女童不知下偷拍,顯已違反她意願,且陳犯七年以上重罪,考量情狀認為情堪憫恕,減刑後一、二審都依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判他三年六月,可上訴。

起訴書指出,陳男去年八月四日擔任YMCA再大學舉辦夏令營隊輔,幫忙照顧參加營隊學生,當天他見一名女童進入女廁時,竟在後尾隨並拿手機從隔壁間伸入底下縫隙,以此偷拍女童如廁畫面,女童當下發現,警方獲報當場在陳手機內發現偷拍影像。

台中地院一審時,陳男均坦承不諱,並有查扣影像等可佐。一審認為,陳男明知對方是女童,仍拿手機從廁所偷拍,其行為已經構成違反本人意願方式,使兒童被拍攝、製造性影像,陳男犯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三十六條第三項,以違反本人意願之方法,使兒童被拍攝、製造性影像罪,其法定刑是7年以上,得併科五百萬元以下罰金的重罪。

一審考量陳男年僅二十一歲,偷拍時間不長,過程沒用暴力手段,惡性顯和暴力毆打、強迫拍攝有別,且陳也坦承自白,已經和女童及家屬達成調解,依刑法第五十九情堪憫恕予以減後,依以違反本人意願之方法,使兒童被拍攝、製造性影像罪判他三年六月。

陳男不服上訴,主張他是在女童不知情下拍攝,過程平和、順利進行,沒有施以不法腕力,沒有壓迫違反或扭曲女童意思表示,並請求緩刑。台中高分院二審認為,陳男在女童處於不知下拍攝,無法表達反對,無異剝奪她是否同意被拍的自由,足認是違反其本人意願,認為一審認事用法無違誤、量刑也妥適,判處駁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