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葉進耀∕台南報導
好聚不好散!劉姓男子女友分手後,一直想要挽回這段感情遭對方拒絕,利用深夜潛入前女友家中以電線勒頸,致女友昏迷後,載去汽車旅館後又載回老家控制行動,前後八個小時。台南高分依殺人未遂及妨害自由兩罪,將劉男判刑八年,不得易科罰金;另外,恐嚇罪判拘役五十日,得易科罰金。
劉男與鄧女曾經是同居男女朋友,由於劉男非常情緒化,稍有不順心就喝酒並自己搥打胸口,她無法忍受提議分手,並要求劉男搬回自己家住。劉男分手後,又懷疑鄧女與另外男人交往甚密,愈想愈氣,於二0二三年六月十一日凌晨零時廿九分,跑到鄧女嘉義縣梅山鄉家入內用電線勒頸,並稱「敢玩弄我,要給妳死」。
劉男勒昏鄧後始鬆手並將她搬上車,見她醒來,又載去汽車旅館及劉男老家限制她的行動。事後,鄧女利用劉男外出,才逃出求救報警。一審判劉男恐嚇罪兩個月,得易科罰金;殺人未遂及妨害自由兩罪,合併判八年四個月,不得易科罰金。
案經上訴,法官考量劉男犯後已具悔意,立下悔過書轉交被害人,並委由劉父與對方和解,鄧女也表示願意原諒劉男,撤銷改判較輕刑度,惟恐嚇罪部分已確定不得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