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孫曜樟∕台北報導
原士林地檢署林姓書記官涉嫌在署內女廁等地偷拍同僚,自一0九年一月起逾三年時間,計犯行八十二次,士林地方法院一審判處林男不得易科罰金刑責部分為四年徒刑;得易科罰金刑責部分八個月徒刑,司法院懲戒法院認定全案情節重大,二十日判決林男撤職、停止任用四年。
全案緣於林男在士檢擔任書記官期間,在一一二年三月被檢舉行徑異常,士檢遂先行將其調職、取消門禁權限;後續檢察官到其住處搜索,從查扣硬碟發現內有多名女子如廁、裙底風光等影像,受害人包括地檢署內女同事。檢察官調查,林男犯行總計八十二次,共有二十一女子受害,士林地檢署依無故攝錄他人性影像等罪起訴林男。
檢察官起訴時全案共有二十一名被害人,後來其中二人於審理中撤告,士林地方法院審理,最後認定全案總計十九名被害人、八十次犯行,因林男涉犯多罪,且被害人大多是相識多年同事、親友,造成受害人巨大傷害及社會恐慌,依法判處林男不得易科罰金刑責部分應執行四年徒刑;得易科罰金刑責部分,應執行八月徒刑。
法務部將林男移送懲戒,懲戒法院二十日判決林男撤職,停止任用4年。全案仍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