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不滿貓抓咬拿水管活活打死 判拘役還罰25萬

記者陳金龍/台中報導

林姓男子不滿妻子認養的貓「圓圓」抓咬他,竟拿水管、拖鞋痛毆活活打死牠,台中地院一審僅依違反動物保護法判他拘役四十日,檢方不服上訴主張漏掉諭知併科罰金。台中高分院二審指出,違反動保法第二十五條處二年以下徒刑,併科二十萬至二百萬元罰金,撤銷改判林拘役四十日、併科二十五萬元罰金,全案確定。

起訴書指出,林男一一一年六月二十九日在家時,因不滿妻子認養的貓咪「圓圓」抓咬他,一氣之下竟拿塑膠水管、拖鞋等物痛毆,當場把貓打到重傷奄奄一息,後來妻子驚覺異狀趕緊帶去動物醫院,但圓圓仍因嚴重內出血死亡。

台中地院一審簡易庭認為,林男犯行明確,有檢起訴卷證可佐,依動物保護法故意傷害動物致重要器官功能喪失罪,判林男拘役四十日,得易科罰金四萬元。

檢察官不服上訴,主張簡易庭就認定事實雖無違誤,但判決主文漏掉諭知併科罰金、併科罰金易服勞役標準,認為原審判決有違背法令之違誤,請求撤銷改判。

台中地院二審合議庭指出,動物保護法第二十五條規定,宰殺、故意傷害或使動物遭受傷害,致動物肢體嚴重殘缺或重要器官功能喪失,處二年以下徒刑,併科二十萬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金,原審確實漏掉併科罰金,認為檢方上訴有理由。

合議庭審酌,林男故意傷害貓隻,造成最終死亡嚴重結果,其罔顧、輕蔑動物生命,考量他犯後坦承等一切情狀,撤銷改判他拘役四十日,併科罰金二十五萬元,拘役得易科罰金、罰金得易服勞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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