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身高未達160警消夢碎 判違憲

記者孫曜樟∕台北報導

陳姓女子在一0七年通過警消人員特種考試,但在消防署訓練中心進行體格複檢時,身高僅一百五十八點九公分,因不符女性須達一百六十公分標準而遭廢訓,陳女在提出行政訴訟失敗後,轉向聲請釋憲,憲法法庭三十一日做出一一三年憲判字第六號判決,認定公務人員特種考試一般警察人員考試規則第八條規定違憲,自宣判之日屆滿一年失效。

陳姓女子因不符女性須達一百六十公分標準而遭廢訓。但根據衛福部國民健康署的資料,台灣女性的平均身高僅為一五九點五公分,這意味著約有百分之五十五的女性被此規定排除在外。

陳女先提起行政訴訟,在確定敗訴後,認為相關規定侵害憲法賦予她應考試服公職權利,轉向憲法法庭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憲法法庭今年一月間進行言詞辯論,並在三十一日做出一一三年憲判字第六號判決。

憲法法庭對於陳女的案件做出了裁決,認為其案件的判決違憲,並將其案件發回最高行政法院審理。因此,憲法法庭的這項判決,將對台灣消防員的選任制度產生深遠影響,也將對目前審理中的相關個案產生影響。

消防署回應表示,將依消防人員執行消防工作實際需求,配合考選制度調整未來選任女性消防人員基礎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