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康子仁∕台北報導
多名藍白立委連署提出衛星廣播電視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主張執照遭註銷的衛星廣播電視事業及境外衛星廣播電視事業的分公司或代理商,若提起行政救濟,於訴願期間或行政訴訟確定判決前,執照繼續有效,且效力溯及既往,適用爭訟中案件。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NCC)二0二0年處分不予「中天新聞台」換照,引發外界批評與質疑。立法院會三十一日進行報告事項時,對於國民黨立委羅智強等人所提衛星廣播電視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付委,沒有人提出異議,院會決定將草案交付交通委員會審查。
羅智強等五十五人近日擬具「衛星廣播電視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排入三十一日院會報告事項,包括民眾黨立委麥玉珍、張啓楷、林國成和加入國民黨團運作的無黨籍立委高金素梅和陳超明也參與連署。
這項提案指出,鑑於履行憲法對新聞自由的保障,以及健全衛星廣播電視發展與維護公眾視聽權益與多元化,現行對衛星廣播電視事業換照規範未盡周全,衛星廣播電視事業註銷執照、不予換照,衝擊新聞自由、民眾視聽權益與多元化,形成不可回復的損害。
修正重點包括,參照廣播電視法、有線廣播電視法規範,於第十一條規範,衛星廣播電視事業及境外衛星廣播電視事業分公司的執照,有效期間從六年延長為九年;另鑒於新聞台對新聞與言論自由至關重要,為避免政治不當干預,故調整以新聞頻道為主的衛星廣播電視事業執照期限為「永久」。
此外,草案第十七條主張,執照遭註銷的衛星廣播電視事業及境外衛星廣播電視事業的分公司或代理商,若提起行政救濟,於訴願期間或行政訴訟確定判決前,執照繼續有效;本條修正通過後,效力溯及既往,適用爭訟中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