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孫曜樟∕台北報導
台中市警察局大雅分局李姓警員,在民國一一一年底九合一選舉期間,負責執行新田社區活動中心投開票所的安全維護工作。他卻在勤務期間被發現擅離崗位並滑手機,分局對他記兩次申誡的處分。李員不服提起行政訴訟,一審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判決敗訴,李再提上訴,最高行政法院日前以上訴不合法為由,裁定駁回,全案確定。
判決書指出,李男於一一一年十一月二十六日在新田社區活動中心投開票所執行安全維護勤務期間,被督導人員發現不在投開票所入口處,而是在內部滑手機。由於李男的行為違反了勤務紀律,因此被大雅分局記申誡二次。
李男在上訴中主張,當天因下雨,且門口避雨處已有其他選務人員及民眾站立,為保持防疫安全距離,他才選擇進入室內坐下值勤。他還指出,自己使用手機是為了查閱警務及選務工作,並認為原審判決違背法令。
二審合議庭調查後發現,照片顯示,投開票所門口前方有走廊且上方設有雨遮,李男可以在那裡避雨。李男使用手機的目的是否為查閱警務及選務工作,並無實據可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