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電行老闆吸同房員工下體 辯栽贓法官不信判刑3年10月

記者陳金龍/台中報導

黃姓男子經營水電行,一一0年間聘請的一名男員工因臨時無住處,暫住在黃的住家,二人同房同床,但黃趁員工熟睡時,抓出員工下體、以嘴含住,員工裝睡不敢聲張,事後才傳訊友人、胞姐求助,黃否認犯行,辯稱是員工「栽贓」,台中地院一審認定,員工內褲有驗出黃DNA,證詞可採信,判黃三年十月,台中高分院二審五日宣判,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判決書指出,一名男子透過朋友介紹,在一一0年八月間,前往台中市黃姓男子經營的水電行工作,因男子暫無居所,黃提議男子可暫住在他住家,二人可同房同床,男子與黃同床一晚後,沒有異狀,隔天工作下班後,男子服用安眠藥入睡,未料黃趁機掏出男子的下體,先撫摸後,以口含住約四、五秒時間,男子礙於黃體格壯碩,不敢聲張,事後才向朋友求助後,趕緊逃離,也傳訊向胞姐求助。

台中地院審理時,黃男否認犯案,辯稱男子內褲雖有驗出他的DNA,但有可能是在共同使用浴室的毛巾中取得,另外黃男律師也說,此案僅有男子的內褲驗出黃DNA,但男子下體卻驗無黃DNA,不能排除男子內褲上黃DNA是在共同使用的浴室,沾染到黃毛髮、唾液所致。

法院審酌,男子內褲有驗出黃男DNA是事實,且男子受雇於黃,沒有栽贓誣陷黃的動機與理由,另外男子也證稱,當時黃給予的毛巾都是新拆封的,男子歷次的證述一致,認為證詞可採信,依乘機性交罪,判刑三年十月。

黃男不服,向台中高分院提起上訴,合議庭昨日審結,認為一審量刑妥適,無過輕過重情事,駁回黃上訴,維持一審原判,仍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