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提覆議!列七理由認定國會改革法案窒礙難行

行政院政委林明昕。(政院提供)

記者黃翠娟/台北報導

行政院會六日決議,依憲法增修條文第三條第二項第二款規定,對立法院五月二十八日通過立法院職權行使法及刑法兩案之全部條文,列舉七大理由,包括違反民主原則、混淆雙首長制質詢總統違憲等,認為有窒礙難行之處,經總統核可後,十日內要完成所有程序移請立法院覆議。

(行政院提供)

行政院政務委員林明昕在行政院會後記者會就行政院提出的覆議案做出說明,他說,院會通過要覆議,要呈給總統批示,得到總統核可,才可對立法院提出覆議,從第一任蔣中正總統到賴清德總統,覆議很多次,有的成功,立法院改了,但也有沒通過,不要把覆議當洪水猛,這是良性的憲政互動,而且要經總統核可,千萬不要有大家要打一架的感覺。

行政院為提出覆議案做說明。(政院提供)

接著林明昕說,會提出覆議,這是因為條文有窒礙難行之處,他進一步表示,會提覆議,就憲法觀點有二種,一個是法律不准,如開槍殺人,另一個是事實做不到,如月亮摘下來,也因為行政院依法行政,不能出現刑法牴觸憲法。

(行政院提供)

林明昕指出,這次提的覆議案有七個點,總共有五個大的區塊有問題,第一個,程序有問題,從委員會到黨團協商二讀三讀,近乎沒有經過實質討論,國會民主原則是討論來的,不是比人頭,違反民主原則導致程序違憲,整個案子會提覆議都是因為第一點關係。

第二個,總統有國情報告義務及一問一答,混淆了雙首長制,把總統拉下來,到立法院質詢,變成兩個行政院,這是違憲的。

第三個是聽證調查範圍過廣,無差別調查民眾,新設的質詢權,不以官員為限,從公司老闆到小吃店老闆娘,聽證調查對象無遠弗界,我們還有監察院,範圍弄的過廣,侵犯監院違反權力分立,第四個是沒有聽證權的保障,違反程序正義。

(行政院提供)

第五點涉及同意權,人事同意權有兩種,一個是政院內部,像是NCC人事,非政院,像是大法院、監察院及考試院,立法院會對同意權是有嚴格化,但時間拉的很長,導致機關空轉,大法官也提出有問題。

第六個及及七個,是藐視國會罪,不只是刑法,還有行政罰罰鍰,官員被懷疑有有虚偽陳述,即可引用刑法苛以刑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