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陳金龍/台中報導
台中市第一警分局潘姓警員處理民眾打架案,其中一名男子應詢時掙脫手銬,潘認為他態度不佳就抓住肩膀猛晃害他撞傷頭皮,男子不滿提告;台中地院審酌,潘的行為減損民眾對執法者信賴,考量潘賠償四萬元調解成立,依公務員假借職務上之機會故意犯傷害罪判他拘役四十日,緩刑二年,可上訴。
起訴書指出,潘員一一二年四月二十八日傍晚獲報,台中市西區忠明南路、公益路口的公園有民眾打架,潘到場後依現行犯逮捕一名男子,當晚九時多在男子在公益派出所接受警詢時,還自行將手銬一度解下,未料潘認為他應詢態度不佳,竟利用職務上之機會,基於傷害犯意,抓住男子雙肩,並用力晃動他碰撞一旁隔板,造成男子頭皮挫傷;男子認為潘員有使用手銬等戒具,有震懾、懲罰或侮辱他之意,對潘員提告傷害、強制及強暴犯公然侮辱等罪嫌。
檢方訊時,潘僅坦承有甩動男子碰撞一旁隔板,但辯稱同仁把他帶去電腦前做筆錄,自己走過去看發現沒有上銬,一般逮捕時都會上銬,當時帶回四、五名嫌疑人,且駐地警員沒很多,為防範脫逃及意外,且男子才剛在外滋事,才上手鐐腳銬。
檢方調查,潘因甩動男子的行為欠當,被記申誡一次,但認定上銬過程符合警用規範,檢方審酌,男子當時被警方逮捕上銬,難認潘員有傷害、強制,此舉也非侮辱男子的意思,偵結依公務員假借職務上之機會故意犯傷害罪嫌起訴潘。
台中地院審酌,潘員身為警察,具相當法治觀念,理應以身作則而為人民表率,卻利用職務機會抓住男子雙肩晃動害他撞到受傷,影響對方身心,減損人民對執法人員信賴,考量潘已和男子調解、賠償四萬元,對方也同意不追究願撤告,潘也遭記一申誡,過去多因公記功嘉獎,連年考績優異等一切情狀,依公務員假借職務上之機會故意犯傷害罪判他拘役四十日,緩刑二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