持有房屋2年內出售未申報所得挨罰 竹分署勸諭1次繳清300萬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新竹分署近日處理一件個案,成功讓民眾乖乖繳罰金三百萬。(記者曾芳蘭攝)

記者曾芳蘭/竹市報導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新竹分署近日處理一件個案,成功讓民眾乖乖繳罰金三百萬,該民眾於民國一一一年間出售其持有期間兩年內未辦保存登記房屋,且未在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日之次日起三十日內辦理房屋交易所得申報,經北區國稅局核定交易所得額近新台幣四百八十萬元,應補稅額、滯納金及罰鍰近三百萬元,因該民眾逾期未繳納,經移送新竹分署強制執行並聲請法院裁定拘提及管收,只好一次繳清稅款。

新竹分署表示,該案調查後、發現該名義務人名下雖有存款、高額壽險及股票等財產,但金額不足清償積欠的稅款及罰鍰,加上沒有工作收入,也無使用中的信用卡,為查明其一一一年間買賣房屋所得資金流向,行政執行官依行政執行法第十四條規定,請義務人到場報告財產狀況。

新竹分署提到,因義務人無法提出合理的清償計畫,僅願按月繳納一萬元,並稱買賣房屋所得已用於清償對家人的債務,及協助媳婦、孫子購買房屋與裝潢。但其陳述內容可能構成「隱匿或處分財產」,執行人員告知其賣出房屋所得價金,如不用以繳納欠款,新竹分署得依行政執行法聲請法院裁定拘提及管收,義務人擔心自己的人身自由可能遭受限制,與家人討論後,決定一次繳清全部欠款。

新竹分署指出,政府為抑制短期不當炒作不動產,依據所得稅法之規定,個人辦理房屋、土地交易所得申報,如有漏報或短報情事,將處以所漏稅額二倍以下之罰鍰;如未依規定自行辦理房屋、土地交易所得申報,除依法核定補徵應納稅額,應按補徵稅額處三倍以下罰鍰。提醒民眾,若不依法如實申報房屋、土地交易情形,除須補繳稅額,恐遭裁處高額罰鍰,提醒民眾應主動申報並繳納稅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