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葉進耀∕台南報導
王姓婦人平時與丈夫感情不睦,利用趁丈夫睡夢中持滾燙熱水澆臉,再持水果刀朝其右胸猛刺,送醫不治,被判刑十三年。上訴後她改口僅認刑度較輕的傷害致死罪,法官認她雖符合自首條件,但犯罪手段殘忍且犯後又無悔意,不給她減刑,改判更重十四年。還可上訴。
二0二二年六月十二日王女被丈夫施暴,懷恨在心,同年月十六日清晨五時四十五分,見丈夫熟睡,持滾燙熱水澆丈夫臉,丈夫痛醒追打王女並拉住頭髮,不久倒臥在地,王見狀持水果刀朝其胸猛刺,爭吵聲驚動鄰居報案。
台南高分院認為,王婦否認殺人,惟依解剖鑑定報告,死者是遭刺穿橫隔膜、肝臟及腸繫膜,刺破下腔靜脈大量出血,身體表面積百分之二十的二級燙傷併橫紋肌溶解症。又經比對水果刀的尺寸,及死者傷口的長度、深度,死者所受致命刺切傷,傷口長度為水果刀的刀刃寬度二倍以上,傷口深度約與水果刀之刀刃等長,足認王女下手力道甚重、刺殺犯意堅定,甚至連握刀左食手指都破皮。
針對原審依自首規定減輕王婦的刑度,台南高分院認為王婦於偵查中、原審初期均否認殺人,經法院闡明殺人的故意後,她才轉而承認殺人犯行,卻又於二審審理時否認殺人,所述前後不一,難認有真誠悔意,她雖符合自首,但不應依規定減輕其刑度,而撤銷改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