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走廊〉國外合法結婚未回台登記 再婚須防重婚

善化區周太太問:兒子被公司外派期間,在國外和當地外籍女子結婚,因疫情因素,兩人沒有回台灣登記或宴客,只有視訊轉播他們在國外公證結婚的儀式讓我們觀禮。後來兒子和兒媳婦因價值觀差異太大,雙方協議分居,沒多久對方竟然失聯,再也找不到人,正好兒子外派結束,他回台灣工作生活,現在已另有交往對象。請問,我兒子與現在的對象有意結婚共組家庭,他們可以直接在台灣登記結婚嗎?

答:按「婚姻之成立,依各該當事人之本國法。但結婚之方式依當事人一方之本國法或依舉行地法者,亦為有效。」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四十六條定有明文。我國民法第九百八十二條固然規定「結婚應以書面為之,有二人以上證人之簽名,並應由雙方當事人向戶政機關為結婚之登記。」亦即以登記為成立生效要件,惟本件讀者周太太的兒子於國外與外國人結婚之方式,依當事人雙方之本國法或依舉行地法如為有效者,其婚姻關係即已成立,故周太太的兒子雖未於我國戶政機關辦理結婚登記,因其與配偶於國外已公證結婚,可認渠等婚姻已有效成立,不因未於我國戶政機關辦理結婚登記而影響其效力。

按查,民法第九百八十八條第三款明文規定違反同法第九百八十五條禁止重婚之規定者,結婚無效;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條亦規定「有配偶而重為婚姻或同時與二人以上結婚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其相婚者亦同。」為此,周太太的兒子與其外國籍配偶之婚姻關係既仍存續,其如有意再婚,仍應先與配偶協議離婚,或向台灣法院提起離婚訴訟(其準據法依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五十條規定,離婚及其效力,依協議時或起訴時夫妻共同之本國法;無共同之本國法時,依共同之住所地法;無共同之住所地法時,依與夫妻婚姻關係最切地之法律),待取得法院確定判決並依法於戶籍機關辦理離婚登記完成後,再婚始屬適法。

(作者∕劉芝光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