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市區吳女士問:我在十年前結婚,育有未成年子女一人,在我懷孕及甫生產期間,丈夫在外工作,致我孤立無援並自行負擔生產相關費用。由於丈夫暴躁易怒,言語暴力頻繁,且以打罵及利誘方式教育小孩,經多次溝通未果,造成我身心受有極大壓力而失眠及罹患焦慮症、憂鬱症。四年前某個晚上,丈夫因求歡遭拒即對我咆哮,我於隔日搬離住處,雙方分居一段很長的時間。分居期間丈夫以監視偷拍、恐嚇方式騷擾我,並為言語暴力,誣指我外遇並威脅家族公審,屢次違反與小孩會面交往協議,阻止我接觸小孩,婚姻實已很難再繼續維持,我想以分居四年的理由訴請離婚,可以嗎?
答:在婚姻配偶間,因婚姻法律關係的締結,為共同維護並共享婚姻生活圓滿狀態利益,須受社會生活規範及法規範約束,以增進幸福。因此,互負同居義務,係共同經營婚姻親密生活關係基本義務,非有正當理由不能拒絕履行。民法規定,有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情形,夫妻的一方得請求離婚,即以婚姻破裂為離婚的概括原因。故夫妻分居,無論係協議或單方意思形成,衡諸一般社會經驗,可供判斷其婚姻是否已生破綻。因此,在積極破綻主義下,分居期間久暫,並非不得作為婚姻破綻的證明方法。
吳小姐主張雙方分居迄今非短時間,除子女照顧、探視等事務聯絡外,毫無感情互動,其無法與丈夫繼續相處,共同生活的互愛互信情感基礎已無回復可能,此與雙方婚姻是否發生破綻而難以維持,為訴訟的重點,而且吳小姐非唯一有責配偶,既無意繼續維持雙方的婚姻,法院不能剝奪其離婚自由,因此,可以四年分居事實作為證明婚姻破綻的方法訴請離婚。
(作者∕林瑞成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