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油涉貪案 課長及廠商5人判刑

記者陸瓊娟∕高雄報導

中油煉製事業部前執行長徐漢涉貪案,橋頭地檢署二年前偵辦期間,另外查出黎姓課長與袁姓技術員涉採購貪汙,檢方依貪汙等罪嫌起訴黎男、袁男及三名行賄廠商,遭橋頭地方法院判處黎姓課長十年八月徒刑、褫奪公權五年;袁姓技術員二年、緩刑五年、褫奪公權二年;劉姓廠商八月、褫奪公權三年;黃姓廠商八月、緩刑三年、褫奪公權一年;薛姓廠商二年、褫奪公權二年,全案可上訴。

橋頭地檢署偵辦中油煉製事業部前執行長徐漢涉貪案時,擴大追查出黎姓課長、袁姓技術員涉採購標案貪汙,分別涉收賄新台幣二十萬元及四十二萬多元。劉姓、黃姓廠商先謀議將「液位∕溫度計及偵測儀」二種不同產品併在同一標案招標,提高其他廠商投標困難度,並將招標內容與標案承辦者蘇姓課長討論定稿後,提供中油辦理。藉此讓黃姓廠商一一0年得以二百六十萬元得標,並交付七十二萬六千元給白手套劉姓廠商,劉男再從中將二十萬交付黎男行賄。另外,薛姓廠商從袁姓技術員得知有汰換通風閥需求,二人謀議由袁男提出採購需求、薛姓廠商找劉男合作,得標「約束通風閥帶滅焰器等一批」的標案,之後再透過薛男交付賄款給袁男。

劉男事後得知袁男可提出請購需求,為讓中油多採購「二十吋氣動式防爆抽送風機」,使他能跟原廠談定優惠價格並取得較高利潤,再找上袁男提出需求,雙方談妥條件,劉男終以得標並依約交付賄款給袁男。

法官審酌五人犯罪動機、目的、手段、犯後態度等情形後,分別依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交付賄賂罪等,對黎姓課長、袁姓技術員、劉姓廠商、黃姓廠商、薛姓廠商等五人判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