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中大樓祭「寵物不落地」糾紛判免罰款 更一審:仍須用推車

記者陳金龍/台中報導

台中市盧姓夫妻飼養一隻黃金獵犬,三年前住進國美特區一棟大樓,社區規約「寵物不落地」,要求狗行經社區公共區域時,需用推車,或用鏈條走地下車道,社區認定夫妻有一百二十九次違規,開罰十二萬九千元並告上法院,一審判夫妻得賠十萬一千元、不得帶狗出入社區公領域,夫妻上訴,二審則認定管委會開罰逾越授權,判免罰確定,另帶狗需用推車或走地下車道,更一審仍認要用推車。

判決書指出,台中市盧姓夫妻在一一0年搬進國立台灣美術館特區的一棟住宅大樓,二人飼養有一隻大型黃金獵犬「七七」,不過社區管委會指控,夫妻不顧住戶規約及寵物飼養戶管理辦法的「寵物不落地」規定,在一一一年的一月十五日至二月七日,短短二十三天時間,違規次數達一百二十九次,每次開罰一千元,夫妻得賠社區十二萬九千元。

台中地院一審審理後,法官認定管委會經區分所有權人由集會方式,多數意思表示合致而成立,性質上屬法律行為中合同行為,具有私法上法律效力,判決盧姓夫婦不得攜帶大型寵物進出大廳等公共區域,並應支付十萬一千元。

案經上訴台中高分院審理,合議庭認為,住戶應遵守社區規約,以共同維護環境,至於罰款部分經檢視公寓大廈管理條例,已逾越社區規約授權範圍,難認有法律上效力,判決盧姓夫婦應依照規定攜帶寵物,罰款部分免罰。

全案經上訴至最高法院後,合議庭認為,社區「寵物飼養戶管理辦法」是否過於拘束住戶,須詳查發回更審,罰款部分判免罰確定。

台中高分院更一審審理後,法官認定,管理辦法為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下的多數決議,具有法正當性,盧姓夫婦自應受住戶規約有關飼養寵物限制規定拘束,日前判二人上訴駁回。全案仍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