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兩男租屋挖比特幣偷電四百萬元 判兩年半及兩年定讞

記者陸瓊娟/高雄報導

王姓、蘇姓二男在高雄、新竹承租四間房屋以設置比特幣挖礦機房,並竄改電表偷電約新台幣四百萬元,王、蘇二男一審各被判三年四個月及三年,三日高雄高分院改輕判分別為二年半、二年定讞。

王、蘇二男為減少比特幣挖礦機房需二十四小時運轉的電費,自一0六年起先後在高雄、新竹等處承租四間房屋,並撬開電號及電表開關箱外封印鎖,剪斷電表同字封鉛後,再將指針倒撥,使台電人員抄表計費時少收電費,初估共偷電約四百萬元,王、蘇二男因此被依詐欺等罪嫌移送橋頭地檢署偵辦起訴。橋頭地院審理時,法官審酌王男矢口否認犯行,蘇男僅承認部分犯行,也未賠償台電損失,據此判王男三年四個月、蘇男三年徒刑;二人上訴二審時改口願分期賠償台電損失,但遭台電拒絕。

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審理時,二人坦承所有犯行,並表明願與台電和解賠償,法官考量犯後態度良好,改判王男二年六個月、蘇男二年徒刑。全案定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