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人拆除彈射座炸傷 軍方判賠

記者孫曜樟∕台北報導

黃姓工人一0五年間處理軍方含爆裂物彈射座椅火箭廢品時遭遇爆炸嚴重受傷,向軍方求償五百六十萬元,一審敗訴,二審逆轉改判空軍官校應賠償黃三百七十四萬餘元。全案上訴終審法院,最高法院日前維持二審判決,全案確定。

黃男一0五年十二月間在高雄市湖內區一處廢棄物處理廠工作,負責清理軍方廢棄的彈射座椅火箭推進器,因未被適當處理導致意外爆炸,造成黃男全身嚴重燒傷及其他傷害。黃男向軍方求償包括醫藥、看護、精神慰撫金、工作能力損失等,共五百六十萬餘元。

二審高雄高分院判決,空軍官校未能在適當時間內對庫存的彈射座椅火箭推進器進行清理與分類工作,未盡到應有的管理責任,認定其存在職務過失,應對黃男的傷害負有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