鄭文燦涉貪7/9重開聲押庭1200萬元交保 限住居、出境出海

前桃園市長鄭文燦(中)涉貪案,桃園地方法院九日重開羈押庭並更裁一二00萬元交保。圖為鄭文燦午後步出桃園地院,面對媒體追問並無回應。(中央社)

記者陳華興∕桃園報導

前桃園市市長、前海基會董事長鄭文燦涉疑涉貪獲五百萬元交保,桃檢抗告成功,高院八日發回更裁,桃園地院九日重開羈押庭,法官認被告涉犯對於職務上行為受賄等罪嫌,犯罪嫌疑重大,但無羈押必要,諭命具保一千二百萬元。不過,檢察官針對地院裁定認事用法不當,當庭再度抗告。晚間承辦檢察官遞交抗告狀,桃園地院晚間專車將抗告卷證送往高等法院。

桃園地院上午十時重開羈押庭,鄭文燦三名律師陪同下抵達,歷經四小時羈押庭後,法官在下午二時許裁定考量案件對向犯嫌交保金額及被告政商地位,准予一千二百萬元(含原五百萬元)交保以替代羈押,並限制住居、出境、出海,並禁止與同案被告、潛在犯罪嫌疑人及證人等相關人聯繫或接觸。

桃院指出,就檢方所認被告犯罪嫌疑重大部分,在涉犯貪汙治罪條例中不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嫌部分,被告雖否認犯行,然依聲請書所附卷內供述及非供述證據判斷,被告犯罪嫌疑重大。

另就洗錢罪嫌部分,被告否認犯行,依前開所述被告收受賄賂犯罪嫌疑重大,檢方所指廖男等人所交付的五百萬元現金,法律評價上屬犯罪所得嫌疑重大,但洗錢罪構成要件釋明不足,應予駁回。

桃院說,就洩密罪嫌部分,依卷內事證除廖男供述或轉述外(含衍伸證據),並無其他事證作為補強證據,最多僅能說明可能有相關公務員洩密,因此就此部分予駁回。

桃院指出,檢方認為被告有湮滅、偽造證據,及勾串證人之虞,進而影響相關公務員及證人等,法官認為被告卸任市長一職已逾一年半,在桃園市政府是否有影響力仍有疑義,且被告所犯涉及對價關係構成要件,檢察官也未解釋說明有哪些公務員知悉此等事實。

桃院說,檢方雖另以被告有秘書或司機等輔助人手,而有串證之虞,但依目前事證,還無從認定上述輔助人手有涉入。檢察官並未釋明被告有勾串滅證之虞,就現今通訊發達聲請理由,無從作為附隨的聲請標準。除高齡九十歲的楊男交保在外,其餘被告均已裁定羈押禁見,案發至今許久,相關蒐證照片已顯現在卷,難認這部分聲請理由有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