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葉進耀∕台南報導
男子曾文彥在台南市玉井區真理佛堂縱火,造成七死悲劇,一審被判死刑。台南高分院更二審二十三日審結,認為曾男確實於案發後逃離現場,並在路旁主動向馳援的員警坦承為放火者,符合自首要件,應予減刑,改判曾男無期徒刑,褫奪公權終身。全案融可上訴。
曾文彥二0一七年間住在玉井真理佛堂前輩堂,後來與前輩堂張姓負責人的兒子因細故發生口角,曾男就離開前輩堂;直至二0一九年間,曾男又向張姓負責人表示欲返回居住被拒。曾男因而心生怨恨,同年十二月十四日凌晨一點十四分至前輩堂潑汽油縱火,造成嚴重死傷。
台南地院一審認為,曾文彥為預謀縱火殺人,手段冷血殘酷且泯滅人性,事後還對犯行洋洋得意,其自首並非基於真心悔悟;而是因雙腳遭火燒傷疼痛難耐,欲就醫治療,迫於情勢才自首,不予減刑,判他死刑。
這件縱火案曾文彥逃死關鍵,在於更二審法官認定曾男「符合自首」。上訴後,包括上訴審、更一審及更二審均以符合自首要件,改判曾男無期徒刑。
更二審認為,曾文彥縱火後於逃離案發現場的路旁,雖因雙腳遭火燒傷疼痛難耐,主動向到場的員警坦承為縱火者,符合自首規定。且曾男自首仍使偵查機關易於查明犯罪之事實真相,節省司法資源,避免株連無辜,與自首的立法目的相符,仍應依自首規定減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