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孫曜樟∕台北報導
屏東縣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前偵查二隊長邱奕成涉嫌利用承辦賄選案件時,向民眾索取檢舉賄選獎金的二成,共收取十六萬元,一、二審均判刑四年,後經高雄高分院更一審依貪汙治罪條例不違背職務要求賄賂罪改判三年八月,最高法院日前駁回上訴,全案定讞。
判決書指出,邱男於民國一0七年至一一0年期間,分別擔任屏東縣警局內埔分局偵查隊副隊長及刑事大隊偵查二隊長期間,接受民眾檢舉某候選人賄選案,但卻以不法手段索取檢舉獎金十六萬元,作為協助檢舉人處理相關程序的交換條件。
法院認定,邱男於一一0年三月間,在接獲檢方通知後,親自帶領檢舉人至屏東地檢署領取檢舉獎金,並收取檢舉人交付的賄賂款項。廉政署因接獲賄賂情資,沿途跟蒐邱的偵防車,待邱返回警局時,上前攔查並最終逮捕邱男。
一審屏東地方法院及二審高雄高分院審判後依貪污治罪條例不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判處邱男有期徒刑四年並褫奪公權三年。
最高法院將全案發回,高雄高分院更一審考量其在偵查中自白,並自動繳回全部所得財物,依法減刑改判三年八月,褫奪公權三年。全案上訴,最高法院日前認定判決無違誤,駁回上訴,全案定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