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扶天地 〉父拋棄繼承遺產 子不能代位繼承

新營區陳先生問:遠房親戚王老先生與配偶生有二個兒子,配偶較早過世。王老先生過世後,長子於三個月內對王老先生拋棄繼承,經法院准予備查,請問長子的兒子(即長孫)可以代位父親,繼承阿公王老先生的遺產嗎?

答:依照民法第一一三八條第一款規定,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直系血親卑親屬為第一順位繼承人。民法第一一三九則規定,前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以親等近者為先。王老先生配偶早逝,王老先生過世後,其第一順位繼承人且親等近者就是長子與次子。依照民法第一一七四條第一項、二項規定,繼承人得拋棄其繼承權,前項拋棄,應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三個月內,以書面向法院為之。

本案王老先生的長子既然已經向法院聲明拋棄繼承,經法院准予備查。則依照民法第一一七六條第一項規定,第

一一三八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中有拋棄繼承權者,其應繼分歸屬於其他同為繼承之人,也就是說,王老先生的長子拋棄繼承後,其應繼分歸屬其他同為繼承之人也就是次子,由次子繼承王老先生遺產全部。

「代位繼承」的概念,依據民法第一一四條規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有於「繼承開始前」死亡或喪失繼承權者,由其直系血親卑親屬代位繼承其應繼分。本案繼承開始即王老先生過世之時,而王老先生過世當時,其長子尚健在,並未死亡,也未喪失繼承權。換言之,王老先生的長子係「繼承開始後」因拋棄繼承才喪失繼承權,不符合代位繼承的要件。一般民眾對此問題很容易產生誤解,誤認為王老先生的長子拋棄繼承,長孫得代位繼承,這點值得特別注意。

(作者∕法律扶助金會嘉義分會會長林春發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