鐵鎚殺妻傷子 二審減刑判19年

記者陳金龍∕台中報導

六十三歲余姓男子在去年七月間因不滿妻子衝動性消費、借貸導致經濟窘迫,拿鐵鎚打死妻子後,再攻擊十七歲就讀高中的兒子,兒子跑進超商求救撿回一命。余男一審被判刑應執行二十四年。二審六日審結,余殺妻部分仍維持原判;殺兒子未遂部分撤銷原判決,改判八年十月徒刑,應執行刑十九年,仍可上訴。

彰化縣福興鄉余姓男子因不堪妻子消費、借貸壓垮家中經濟,謀議殺害妻兒後尋短。去年七月五日下午約五時,余男與印尼籍妻子為錢爭吵,他預先購買一把鐵鎚,先要妻子離開客廳去準備晚餐,接著攻擊在客廳的兒子;妻子聽見呼救聲後回到客廳制止,反而被余男攻擊頭部二十多下致死。兒子趁隙逃到一家超商求助,超商店員與余男對峙超過一分鐘,警方趕到後逮捕余男。

由於此案屬家暴殺人案件,原需以國民法官案件審理;但因余男兒子出現創傷後壓力症等精神疾病、領有身心障礙手冊,縣府評估認不宜由國民法官參審,彰化地院裁定改由職業法官審理。

一審五月審結,依殺人、對少年犯殺人未遂罪,分判十四年、十一年徒刑,應執行二十四年。全案上訴到台中高分院,二審分別判處十四年、八年十月徒刑,應執行刑十九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