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消防員限高退訓 釋憲逆轉勝訴

記者孫曜樟∕台北報導

陳姓女子因身高未滿一百六十公分被廢止消防員受訓資格,陳女提起行政訴訟敗訴確定後,改聲請釋憲,憲法法庭判決,「一般警察人員考試規則」中身高限制違憲,全廢除原判決發回,最高行政法院十五日判陳女勝訴,全案確定。

該起案件始於民國一0七年,陳女參加公務人員特種考試一般警察人員四等考試消防警察人員類別,最後錄取為消防警察人員類別考試。一0八年一月,陳女在消防署訓練中心報到時,因身高僅一百五十八點九公分,不符合「一般警察人員考試規則」中要求的一百六十公分標準,陳女受訓資格遭廢止。後續陳女提起行政訴訟,並對此處分表示不滿。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一審判決指出,憲法第十八條保障人民的考試服公職權利,北高行認為,任何考試資格及方法的規定必須符合平等原則和比例原則,身高限制與消防救災公益目的之間的實質關聯不足,且此規定過度侵害了陳女的公職應考權,判決廢止原處分並支持陳女的訴訟請求。

然而,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對一審判決提出上訴,最高行政法院二審時重新考量了相關規定的合憲性。最高行政法院認為該規定並無違憲,保訓會要求身高標準合理,因此改判陳女敗訴,全案確定。

陳女不服隨後向憲法法庭聲請針對相關規定進行憲法審查。今年五月底,憲法法庭判決認定「一般警察人員考試規則」第八條第一項身高標準違憲,並要求該規定於一年後失效。憲法法庭的判決指出,該身高標準對女性考試者存在不公平待遇,違反了憲法第七條保障的平等權。

憲法法庭判決廢棄原判決並發回最高行政法院重新審理。最高行政法院在十五日宣判,認定原判決無誤,駁回了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的上訴,陳女勝訴確定。